新冠疫情可能引起不可抗力的风险思考

   日期:2020-04-15     浏览:1911    评论:0    
核心提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让不少企业着急。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随着相关合同履行纠纷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提前预估法律风险,依法证明不可抗力,可以使企业维权占“先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让不少企业着急。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随着相关合同履行纠纷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提前预估法律风险,依法证明不可抗力,可以使企业维权占“先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双方就此产生争议,通常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因此,即便合同相对方拒绝另一方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张,也不是最终结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仍可以通过继续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新冠疫情对表面处理行业影响最为直接

防护和清洁是表面处理行业中的重要一支,新冠疫情对此部分影响最为直接,不少生产喷涂、化工处理的防护服和口罩企业都被政府征用生产防疫用品。邯郸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被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列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立即复工、加强质量管理、加班加点生产防护服等产品发运给疫情防控前线。针对该企业因此无法履行出口订单面临的巨大违约风险,河北省贸促会为该企业出具并邮寄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为其免除了后顾之忧。此类案例中,企业系因政府征用生产线而无法继续履行原订单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从而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企业当有权请求依《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变更履行期限,展期履行。对于因合同解除或展期履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企业得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某防护产品生产企业为支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主动转产医用防护产品,原防护服产品订单面临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风险。如果该企业能与其债权人通过协商,变更原合同履行期限或解除合同,当然是最理想的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对于这种主动转产疫情防护产品而没有得到原合同方同意的,则不能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解除合同,也无法请求法院依《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违约责任自然也无法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请求减免。

新冠疫情对进出口贸易业务带来的风险

随着疫情在国外的猛烈爆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进出口贸易业务带来的风险更不容忽视,国内企业打上半场,国外企业打下半场,涉及国际贸易来往的企业打全场,尤其在应对国外诉讼是特别注意。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副主任闫芸介绍,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企业提供更便捷服务,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在认证平台上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作出证明并出具证明书。通过免费出具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产生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不可抗力并非企业合同免责的“王牌”

目前,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提醒,中国贸促会及各地方贸促机构受理、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具备法理支撑。1月30日,中国贸促会在获得商务部正式认可后,宣布向受疫情影响的、海内外合作业务受阻的外贸公司提供该证明——这一举措,堪称及时雨。但需要明确的是,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本质是关于客观事实情况的证明,并非企业合同免责的“王牌”。此外,因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仅限于国际贸易方面,并不能满足企业维权需求。一些国内涂装防护企业,在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和捐赠中要格外注意流程标准上的差异。

 

解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纠纷,首先是合同履行的问题,其次才是损害赔偿,毕竟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手段。为了企业能够长期良好运营,最好还是要做好不可抗力的相关预防。一是在存在交付和付款延迟的情况下,涉及企业应及时通过律师函和公正等相关途径,保留法律追责的权利,并力求诉讼前高效化解;二是希望政府提供相关运行支持,比如苏州市出台了10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三是企业内部提升积极化解,3月31日,因疫情影响结束引入战略替代方案的艾仕得高性能涂料监事会主席兼战略评估委员会主席Mark Garrett表示:“我们正在积极监测和管理包括物流在内的供应链挑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重大的中断。我们的团队继续与供应商积极协调,以识别和降低潜在的风险,并管理库存。在得到建议的情况下,我们也在努力寻找替代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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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信息

日期 2020年12月8至10日

地点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 区—4.1及5.1展馆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  

展会网站  www.sfchina.net 

展区

SF2020_Zone_Chi 

同期展会    CC2020_Logo_R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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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86 755) 6138 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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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info@sinostar-intl.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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