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保局举办首期“两高司法解释”普法讲座

   日期:2013-08-30     来源:中国表面处理网     浏览:676    评论:0    

    8月23日,宁波市环保局在新金星宾馆举办了首期“两高司法解释”普法讲座,来自全市各个行业的相关组织及企业百余名学员代表参加培训。我会理事长史志鸿、秘书长竺建章等5人到会。

    首期“两高司法解释”普法讲座由环保局法规处崔大为高工主讲。此次培训班旨在通过普法讲座的形式,将“两高司法解释”涉及各行业的相关法律条文精神向基层组织和企业做详细的剖析、传达。
 

 

环保局法规处崔大为高工在讲课

 

“两高司法解释”普法讲座会场
 

    首先,崔大为高工就我国刑法修正案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及四百零八条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讲解。从起草的背景说起,结合广东镉大米、江苏胡文标投毒案等案例视频,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阐述了对以上三条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指出本次“两高司法解释”细化了各条细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强调了从“有行为→产生后果→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到“有行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重大转变。并提议参加培训的企业针对各项细则对照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在生产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做到护法、守法。

    在讲座的互动环节,许多学员踊跃提问,崔大为老师逐一细心解释。其中,来自余姚小曹娥电镀城的企业代表提出的铬酸、硫酸等危险品废弃包装桶处置问题引起大家的关注,崔大为老师提供了“12369”的咨询热线,此类问题都会得到妥善解决。而来自鄞州电镀城的三友公司承诺,不管鄞州电镀城接下去何去何从,做为负责后处理的企业依然会一如既往的做好自身的相关工作,为企业、环境和社会负责。

    最后,崔大为高工向参加此次培训的学员再次强调了几个问题:

1、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一定做到不干扰执法取证:

2、有废弃物产生的企业,一定注意不能随意处置;

3、做到护法、守法,一定不能明知故犯;

4、避免共同犯罪,巨额赔偿不会不了了之,一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并希望首期参加讲座的学员们做好传达“两高司法解释”普法讲座精神的工作,做一个合格的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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